(2017)渝0116民初8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朱明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绿荫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朱明亮,朱铁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89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大道几江段202号至滨江大道几江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15918503。法定代表人:蒋帮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筠,男,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号附*号*单元5-3,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被告:重庆市绿荫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金桥港湾C栋负1-3。法定代表人:朱明亮。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黄桷坪。法定代表人:陈少芬。被告:朱明亮,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号A1-7-2。被告:朱铁能,男,汉族,1949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金碧天下***幢*单元***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绿荫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朱明亮、朱铁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