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立新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立新,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村整体搬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初20号原告原立新,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被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中山北路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东农商银行后院三楼。法定代表人秦党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建宾,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村整体搬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立新诉被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村整体搬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原立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立新负担。审判长  孙长付审判员  窦建文审判员  魏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