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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8号罪犯严宇,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严宇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4610分。考核期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5150分考核期.兑换8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