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良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良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义勇路(东方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良超,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周良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还建面积有增减,由甲乙双方按当时的房屋售价标准多退少补(售价1,280元/平方米,逢5优惠1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但一审法院及被申请人认为该条款意思是超过还建房屋面积的价格为1280元/平方米,是重大误解,法院应纠正为还建房屋超面积部分价格为2240元/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周良超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问题。本案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还建面积有增减,由甲乙双方按当时的房屋售价标准多退少补(售价1,280元/平方米,逢5优惠1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同时本案一审中,申请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按1,28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超出拆迁面积的还建房屋购房款。因此,申请人认为应按2240元/平方米作为超出拆迁面积还建房屋的价格标准没有依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云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