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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彦,王丹,黄永顺,陈勇,刘婷玲,陈容娇,曾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ZHENGT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97989。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联园2号楼103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8306451-2。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新华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91782458G。法定代表人曾彬彬。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66873457J。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被执行人刘彦,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永顺,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婷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容娇,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曾彬彬,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彦、王丹、黄永顺、陈勇、刘婷玲、陈容娇、曾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