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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元华诉被告姚淇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华,姚淇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71号原告李元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湛鲲,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淇泽,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华与被告姚淇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元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180.00元,减半收取原告5090.00元,退回原告5090.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