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68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21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云AB5K**号三菱越野车欲进入昆明市盘龙区颐惠园小区时,不顾小区保安人员阻拦,强行驾车撞坏小区入口道闸栏杆后驶入小区。经鉴定被损坏的门禁系统价值人民币5300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家属积极与道闸安装单位联系,支付了道闸更换费用并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物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以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