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谢文虎、王爱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刚,谢文虎,王爱国,翟孝渭,才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个体,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虎,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无业,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无业,住格尔木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孝渭,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青海永申黑枸杞种植有限公司经理,住格尔木市。原审第三人:才美,女,蒙古族,1965年10月7日生,牧民,住格尔木市。上诉人李永刚因与被上诉人谢文虎、王爱国、原审第三人才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刚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14880元,由上诉人李永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公 保审 判 员 巴学农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马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