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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涛、赵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涛,赵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6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涛,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华,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志方,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涛、赵华犯盗窃罪、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涛、被告人赵华及其辩护人赵志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董涛、赵华密谋后,到武陟县盛世花园小区14号楼3单元12楼东户被害人李某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将房门打开,盗走一部0PPO手机、一个重4.26克的罗曼牌千足金戒指、一个重4.8克的梦金园牌万足金戒指、一对重2.3克的罗曼牌千足金耳钉、一个重2.08克的凤凰牌铂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罗曼牌千足金价格为300元/克;梦金园牌万足金价格为350元/克;凤凰牌铂金价格为340元/克;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元。被盗物品合计总价值人民币585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7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董涛、赵华密谋后,到商丘永城市东城区上海春天小区5号楼1002室被害人史应涛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将房门打开,将史应涛家主卧室衣柜内的3200元现金及小卧室桌柜内的8盒中华(软)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8盒中华(软)香烟价值人民币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史应涛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7年2月11日傍晚,被告人董涛、赵华密谋后,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城小区一期9栋2单元502室被害人盖青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将房门打开,将盖青家主卧室北边床头柜抽屉内的160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盖青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7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涛、赵华密谋后,到商丘永城市东城区上海春天小区5号楼1502室被害人朱某2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将房门打开,将朱某2家小卧室内写字桌抽屉内的50000元现金和衣柜上的一条中华(软)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中华(软)香烟价值人民币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7年3月5日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董涛、赵华密谋后,到山东省腾州市滨江国际花苑小区99号楼三单元606室被害人刘某家门前,采取技术开锁方式将房门打开,将刘某家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2300元现金和一条12.45克重的赛菲尔牌万足金项链、一条18.54克重的赛菲尔牌千足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2.45克重的赛菲尔牌万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58元;18.54克重的赛菲尔牌千足金手链价值人民币59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金首饰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董涛、赵华共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88855.2元。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董涛、赵华为实施盗窃,逃跑躲避侦查,掩饰真实身份。2017年2月至3月期间二人先后通过QQ从朱某1(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四张他人身份证。经鉴定,该八张他人身份证均为真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朱某1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购买的身份证复印件、QQ信息、物流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董涛于2017年3月7日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华抓获。武陟县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涛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721元、塑料条三条、手电筒一个,从被告人赵华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583元。有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涛、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涛、赵华买卖居民身份证,二被告人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董涛、赵华犯盗窃、买卖身份证罪的指控成立。本案中盗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涛、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涛、赵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华买卖身份证与盗窃是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不应数罪并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购买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掩饰真实身份,逃避打击,且该行为与盗窃行为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和高度的伴随概率,不能认定为牵连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董涛、赵华退赔被害人李玲玲人民币5854.2元、史应涛人民币3760元、盖青人民币16000元、朱莉人民币50650元、刘兴磊人民币12591元。四、作案工具塑料条三条、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