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石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石秀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053号原告:李红梅,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石秀岭,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原告李红梅诉被告石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李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