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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92号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郑州市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张凯已主动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志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