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洋平、泮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洋平,泮亚芳,童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任洋平,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泮亚芳,女,1968年3���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建明,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任洋平与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3000元,诉讼费437.5元,执行费545元,合计43982.5元。但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童建明有车牌号为浙B×××××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2.对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3.因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布控等强制措施。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泮亚芳、童建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