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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远超、于艳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远超,于艳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超,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艳超,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宁远超因与被上诉人于艳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远超与被上诉人于艳超自行达成了和解,上诉人宁远超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远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远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宁远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