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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王双承、徐争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王双承,徐争东,徐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汤沐中路2号。负责人:张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独明梅,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个人贷款中心总经理,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蔼,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风险与信贷管理经理,住沛县。被告:王双承,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徐争东,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徐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胡寨镇长安南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费忠敏,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王双承、徐争东、徐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为26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