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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咸安区蓝月亮音乐会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咸安区蓝月亮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52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咸安区蓝月亮音乐会所(以下简称蓝月亮会所)。代表人:魏伦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咸安区蓝月亮音乐会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蓝月亮会所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蓝月亮会所系魏伦勇个人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伦勇银行存款727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