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殿清、袁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殿清,袁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财保111号申请人:陆殿清,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袁猛,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人陆殿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袁猛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猛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