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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雁与滕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雁,滕志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146号原告:许雁,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志鸿,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许雁诉被告滕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凌晓晖审判员  黄汉东审判员  汤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