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石头与刘建安、天门市乐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头,刘建安,天门市乐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604号原告:张石头,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天门市乐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皂市镇杨秀村。法定代表人:胡腾飞,总经理。原告张石头与被告刘建安、天门市乐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石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石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石头负担。审判员 陈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