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毛瑞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毛瑞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毛瑞圣,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XX与毛瑞圣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标的494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助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