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东生诉大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东生,大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生。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人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峰,市长。委托代理人郭庆生,大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托代理人于晓辉,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诉人高东生因诉被上诉人大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本案中大安市人民政府处于正在组织有关材料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阶段,目前批准文件没有下达。因此,该征地批准前置行为对高东生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现高东生经法庭释明后明确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大安市人民政府违法占地、违法施工、破坏草原和养殖场的行为违法。但高东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大安市人民政府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高东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裁定驳回高东生的起诉。高东生上诉称,原审法院歪曲高东生的诉讼请求,高东生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征收行为违法”,并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因大安市人民政府不依法信息公开,高东生无从了解具体征收环节,其违法征收行为目前造成的后果是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违法施工、破坏高东生的草原和养殖场,高东生从未撤回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审裁定认为“大安市人民政府处于正在组织有关材料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阶段”,这一认定没有事实基础,大安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认定。违法占地等行为已经对高东生产生了侵害,原审法院认为“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请求对原审裁定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高东生承担。本院认为,(一)长春至白城铁路线路改造项目,计划性文件制定于2010年。国土资源部2014年6月30日作出国土资预审字〔2014〕86号《关于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明确“此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该项目是贯穿两省的重大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大安市人民政府处于正在组织有关材料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阶段,因此,该征地批准前置行为对高东生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高东生所诉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违法施工、破坏高东生的草原和养殖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与大安市人民政府有关,实际行为人也并非大安市人民政府,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高东生在原审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有庭审笔录为证,高东生亦签字认可。原审法院程序合法,高东生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慧源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