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所住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阳光家园旁。经营者张小红,男,生于1966年11月14日,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江南二路二村春华小区4#楼。法定代表人张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