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景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坤、李书禅、陈丽丽、贵州益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景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益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婵,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景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法定代表人:樊文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益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坤,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思南县双塘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李书婵,女,1978年8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贵州益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景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坤、李书禅、陈丽丽、贵州益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因被执行人作出还款保证,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32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