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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芷菁、郑穗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芷菁,郑穗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72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谭芷菁,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玉霞,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郑穗生,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立锋,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花,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谭芷菁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3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谭芷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广州仲裁委受理仲裁案时未要求郑穗生提交谭芷菁合法有效的户籍地址。郑穗生申请仲裁时仅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了谭芷菁于2005年10月18日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办理时间距仲裁案件受理时间已十余年,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信息早已发生变更。谭芷菁已于2011年11月21日变更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兴路39号三座1707房”,广州仲裁委并未审查郑穗生提交的谭芷菁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要求郑穗生向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核查谭芷菁现行有效的户籍地址信息,仅凭一份旧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受理案件,并将该旧地址作为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导致谭芷菁一直无法收到任何仲裁资料,也使得郑穗生得以隐瞒、规避其仲裁请求已超过时效的情况。其次,广州仲裁委未依法向谭芷菁送达仲裁文书,致其无法参与仲裁活动,被剥夺了参与仲裁的权利。广州仲裁委没有先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向谭芷菁送达仲裁资料,直接违法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而且广州仲裁委刊登在《南方日报》上的公告内容极其简单,将开庭时间、裁决时间都统一写上去,却未说明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及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等,该公告内容因违法而无效。第二,仲裁庭没有查清事实,不论《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郑穗生的仲裁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按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是支付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但之后郑穗生从未联系谭芷菁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诉讼时效至2015年6月30日届满。郑穗生在2016年8月提起仲裁申请,明显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仲裁庭应查明该事实后,驳回郑穗生的仲裁请求。第三,本案案情表面简单,实则涉及婚姻诈骗及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谭芷菁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无效。谭芷菁被梁灿佳欺骗与其结婚并怀孕生子,梁灿佳还向谭芷菁及其亲属借款合计200余万元。之后梁灿佳又让谭芷菁受让家悦鞋厂的股份,再将股份转移至梁灿佳母亲郭瑞金名下,使得谭芷菁欠下巨额债务,而梁灿佳与郑穗生之间的债务却结清了。谭芷菁认为梁灿佳与郑穗生设局欺诈谭芷菁,谭芷菁在受欺诈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无需向郑穗生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郑穗生辩称:首先,广州仲裁委已于2016年9月21日向谭芷菁送达了裁决书,谭芷菁提起本案的撤销申请已过了仲裁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其次,谭芷菁主张的其他事实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无关,应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郑穗生与谭芷菁于2011年7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了郑穗生提起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9月7日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371号仲裁裁决。现谭芷菁以广州仲裁委未向其合法送达仲裁文书致其未能参加仲裁,仲裁程序违法,且郑穗生的仲裁请求已过时效等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查明,谭芷菁与郑穗生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合同》首部记载谭芷菁的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中路瑞和园大街×巷×号×”,联系电话为138××××9988。郑穗生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时提交了谭芷菁有效期限为2005年至2025年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谭芷菁的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中路瑞和园大街×巷×号×房”。广州仲裁委受理本仲裁案后,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载明的谭芷菁的住址即其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材料,邮件注明了谭芷菁的联系电话138××××9988。该邮件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广州仲裁委又于2016年6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公告,向谭芷菁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通知其仲裁庭将于2016年9月7日15时开庭,将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就本案而言,谭芷菁关于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郑穗生的仲裁请求已过时效及其受欺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无效的事由,实际是其对仲裁庭认定的案件实体问题不服,不是本案应予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关于广州仲裁委向谭芷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经查明,郑穗生在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时,提交的谭芷菁的身份证件显示尚在有效期内,广州仲裁委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谭芷菁的上述身份证住址亦即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上载明的谭芷菁的住址邮寄送达不成功的情况下,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公告向谭芷菁进行了公告送达。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将仲裁文书邮寄至下列地址:1.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2.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3.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第(四)款关于“如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视为送达”、第五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的规定,广州仲裁委在先向谭芷菁邮寄送达不成功的情况下,再向其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广州仲裁委同时向谭芷菁公告告知仲裁开庭时间、裁决时间及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且应视为在2016年9月21日已向谭芷菁送达了裁决书。故谭芷菁以广州仲裁委向其送达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谭芷菁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已过法定期限问题。如前所述,根据广州仲裁委在《南方日报》上向谭芷菁公告送达的内容,应视为广州仲裁委已在2016年9月21日向谭芷菁送达了裁决书。谭芷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其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期限。郑穗生主张谭芷菁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谭芷菁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3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谭芷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异书记员  王嘉宝丁涵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