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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966号原告: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C9L2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牛极村***号。法定代表人:蓝陈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彩凤,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9221039W。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村。法定代表人:林元锦,执行董事。原告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原告台州市立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