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杨鄂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天奥电梯有公司,杨鄂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084号原告深圳天奥电梯有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八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439G。法定代表人陈乐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建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志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鄂辉,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联合村三组57号,身份证号码421022197105082479。原告深圳天奥电梯有公司与被告杨鄂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敖代芝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理查明杨鄂辉与敖代芝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用于安装在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商场,为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追加敖代芝为本案共同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追加敖代芝为本案共同被告。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