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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梅香、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梅香,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明,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林梅香因与被上诉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梅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梅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梅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上诉人林梅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薇审 判 员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碧珍书 记 员  赵 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