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明辉、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43号之一申请人王明辉,男,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明,男,60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何美娟,女,57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台垒,男,34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炎,男,28岁,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王明辉申请执行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的银行存款19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