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116马新山与马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山,马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16号原告:马新山,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马新春,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马新山与被告马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 建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威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