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梧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梧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梧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捕前住址是肇庆市鼎湖区。因犯抢劫罪在2006年12月21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违法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于2010年6月18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未遂)在2014年5月15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梧生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启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梧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郭梧生戴红色头盔和白色口罩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花坛旁被害人谭某1经营的砖厂内,询问购买砖块的相关情况。两人商谈后,谭某1转身就带郭梧生去看砖块,没走几步,郭梧生趁周围无人,从谭某1身后用手箍住她脖子,将其拉至旁边的一间铁棚内,接着就将谭某1按倒在地并抢夺谭某1手中的手机。谭某1大声呼救,不断反抗,期间将郭梧生的口罩扯断。最终,郭梧生抢走了谭某1的一部Iphone5S手机,并迅速驾驶上述摩托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梧生被民警抓获,随后在其销赃现场鼎湖区桂城街道东大街的誉通通讯手机店起回赃物手机。经依法鉴定,谭某1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郭梧生在实施抢劫期间,致使谭某1身体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梧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梧生对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郭梧生戴红色头盔和白色口罩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花坛旁被害人谭某1经营的一间砖厂内,询问购买砖块的相关情况。两人商谈过程中,郭梧生趁周围无人以及谭某1不留意之机,从谭某1身后用手箍住其脖子,将谭某1按倒在地并抢夺谭某1手中的手机。期间谭某1大声呼救,不断反抗。最终,郭梧生抢走了谭某1的一部Iphone5S手机,并迅速驾驶上述摩托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梧生被谭某1在鼎湖区广某街道院主二居委会新港路口发现,由民警和群众合力抓获,随后在其销赃现场鼎湖区桂城街道东大街的誉通通讯手机店起回赃物手机,被抢的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谭某1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郭梧生在实施抢劫期间,致使谭某1身体损伤,损伤程度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害人谭某1报案的时间、简要案情;本案于2017年1月2日由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抓获郭梧生,于2017年1月12日对郭梧生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6日对郭梧生予以逮捕。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新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郭梧生的基本情况和户籍信息。3、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2014)肇鼎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006)鼎刑执字第77号之一刑事裁定书、呈请对郭梧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实郭梧生的前科、社会危险性情况。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证人赵某的手机(号码139××××2849)与被告人手机(号码134××××4049)通话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苹果体验店(肇庆)售后服务凭据、周某保证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于2016年1月12日在(华某)苹果体验店以2798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iPhone5S16G金色手机,机身码为352086071512373。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证人陆某已将收购的一台苹果iPhone5S金色手机(机身码为352086071512373)交给公安机关。(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摘录:2017年1月2日下午15时许,我在广某红亭花坛旁一间砖厂处抢劫他人的财物。早几天前我已经去过砖厂找过砖厂老板谈买砖的事情,当时砖厂有几个人在那里,有一个男子负责同我谈砖的价钱,谈好价钱为0.57元/只,但要到第二天才有砖到。2017年1月2日早上10时许我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的杂牌女装摩托车去到砖厂,我叫老板娘的弟弟先将砖装上车,等下午我再来交易,之后我就出去吃饭了。到下午15时许,我又驾驶那辆黑色无牌的杂牌女装摩托车来到砖厂,当时老板娘在砖厂,还有一个50多岁的妇女好像是带孩子的。当时还有一个人在买砖,后来我见到那个买砖的手里拿着一百多块钱找数。那个买砖的人买完砖走后,我同老板娘讲不要那些砖了,因为我在吃饭期间同一个水坑的老板讲过买砖的事情,那个老板讲可以0.47元买到砖,所以我觉得价钱贵不想同该砖厂买砖,双方发生了争吵。我当时想开车走,但砖厂的老板娘在后面拉着我的摩托车不准我离开,我就离开车去看砖,老板娘也跟在我后面,我看见老板娘在离我几米远的地方打电话,我以为老板娘想叫人对我不利。于是我就趁着老板娘打电话不留意时从背后用左手手臂箍着老板娘的脖子,将老板娘的手机抢了过来,强行将老板娘摔倒在地上,我就跑向我停在门口的摩托车开车逃离现场,当时老板娘叫救命,有个50多岁的妇女拿着个铁叉在门口附近冲了过来,好像用铁叉打中了我戴的头盔,我让他阻止了一下,那个老板娘也赶过来用手抓我的脸部,当时我摩托车已经启动了,我很快就逃离了现场,之后我将手机卡取出来扔掉了,我脸部左边嘴角位置有受伤。我当时在砖厂时戴着一个红色的半盔和口罩,我戴口罩是怕尘大,口罩扔在砖厂内了。我抢了一部金色的苹果5手机,手机套着一个透明的胶壳,壳背后有个图案,手机锁了屏幕,我无法开启,到手机店找老板弄,老板说弄不了,在2017年1月11日10时左右我将手机卖给了桂城东大街一家手机店,卖了130元。该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起回并依法扣押了。2017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我开着我的女装摩托车到水坑大花坛附近一档口买粽子,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档口门前,我同档主讲好到时我带料过来帮我包60只粽子,之后我走出门口,这时一台小车驶过来我面前将我撞到在地,车上下来几个人在附近拿了一些木柴打我。我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将摩托车打着火往院主方向跑了,那台小车一直从后面追着我,中途我被撞倒了几次,后来我在院主一村庄躲藏了起来,隔一个小时左右民警发现我并将我带到公安局接受讯问。(三)被害人的陈述。摘录:我在2017年1月2日13时50分左右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花坛旁一砖厂被人抢劫,主动到桂城派出所报案。2017年1月1日大约15时许,我和我老公的弟弟在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花坛旁一砖厂办公室内,当时有一个客户刚买完红砖正在支付大约一万元的现金给我,当时有一名男子走进来,他跟我说急着用砖,说有五、六名工人等着用砖,我告诉她现在没有红砖,要等明天才有。那名男子就走出去打了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回来他就说已经有人给了一两千红砖给他了,他要的红砖可以明天再送给他,我就说那你留一个手机号码,我明天叫人送过去,我老公的弟弟就记下了那名男子的手机号码,该男子就走了。到了1月2日大约7时许,我就打电话给那名男子,打了三次都没有接听电话。到了大约9时许,那名男子来到我的办公室,他问他的砖呢,我告诉他的砖已经送给其他人了,如他现在要我可以叫工人装车,他就叫我现在装车,他下午过来带我们送过去,然后他在那里看我的工人装车,看了十多分钟就走了。到1月2日13时50分左右,我老公的弟弟和工人刚出去送砖,那名男子又过来了,他过来就叫我现在把砖送过去,我跟他说等一下,等工人送砖回来后再送砖过去给他,我打了弟弟的电话,弟弟马上回来。这时又有一个人来买青砖,那个买青砖的自己装车给了我120元就走了。那名男子立即指着放在五、六十米远地方的砖问我怎么卖,他走在前面,边走边问,我跟着他走了十多米,我看见我办公室门口也有这种砖,我就说:“这种砖在我办公室门口也有,不用走那么远”,我便一边玩手机一边转身往办公室方向走。没走几步那名男子就从身后用手臂箍住我的脖子,并将我拉到我砖厂里员工的宿舍内,并将我按倒在地上,并用一只手抓住我的衣领,另外一只手就扯我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我当时就大声喊救命和用力反抗,我用一只手抓住手机并档着这名男子,另一只手便抓这名男子的脸。这名男子拉两次我脖子的金项链没有拉下来,他就抢我手中的手机和现金,抢了手机和现金后,他又用力扯断了我脖子上的金项链,得手后这名男子便立即跑到我办公室门口驾驶他的摩托车逃跑了,我起身追过去时那名男子已经跑远了。抢劫我的男子大约30多岁,身高约170cm,中等身材,粤语口音,方脸、皮肤较黑,穿一件褐色和浅蓝色相间的外套、一条黑色的西裤,头戴红色的头盔和一个白色的口罩,驾驶的是一台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我被抢了一台金色的苹果Iphone5S手机(机身号352086071512373、手机号码151××××9198)、现金120元和一条周某牌的足金项链。被抢的金项链是2016年11月26日以5629元购买的,被抢的手机是2016年1月12日以2798元购买的。被抢过程中,我的左右无名指、左手手肘、右手手掌、头部左侧、两条腿的膝盖位置、腹部左侧等位置受伤,我用手抓伤了那名男子的鼻子和脸部的左边,有流血,我将其戴着的口罩扯断了,但口罩没有掉下来,后来我在我厂棚门口发现了他掉了的口罩。(四)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在我大嫂谭某1被抢劫后,她跟我说那个人是案发前一天过来想买砖的那个人,我见过这个人,是一名约40岁的男子,体型比较壮,高约170CM左右,我当时还留了这个人的电话134××××4049。谭某1被抢时我不在现场,我到桂城其他地方送砖去了。2017年1月1日下午13时,这名男子来到我们砖厂,当时是我跟他谈的,他问了我一下砖的价钱,还问了我现在有没有砖,然后那名男子就离开我们砖厂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左右,在下午15时许,这么男子又来到我们的砖厂,这时我和谭某1一起接洽这名男子,这名男子还是问我们砖的价钱,还有问我们有没有砖,他急着用。我就跟他说现在没有砖,明天才有,然后谭某1就叫他留电话给我,我将该男子的电话写在我的电话本上。之后我出去送砖了,然后那个男子就在砖厂跟谭某1谈。2017年1月2日上午7时许,因为之前我们跟那个男子谈好价钱,准备今天送砖过去的,我装砖上车后,就打电话给那名男子,但是他都没有听电话,我一直打到八点多他都没有听电话,我就把这车砖送去另外一个客人那里。然后9点多回到砖厂的时候,那名男子就过来我们砖厂了,当时我没有跟他说话,我将车停好之后,我就驾驶另外一辆装满砖的车去送砖了,我再回来的时候那名男子已经不在砖厂了。那名男子是骑摩托车过来的。2017年1月11日大约15时10分许,我和大哥、大嫂谭某1一起前往肇庆市鼎湖区广某街道院主二居委会皇中皇裹蒸粽店收取红砖的货款,我们刚到该裹蒸粽店门口,谭某1在车里面就看见了在1月2日抢劫她的那个男子,谭某1告知了我和我大哥,我和我大哥就跑过去要抓住那个人,我抱着那个人的腿一拖,我大哥一下子就把那个人按倒在地,我大嫂从车上下来,那个人一看见我大嫂就拼命的挣扎;裹蒸粽店的老板从屋里出来,我大哥告知他这个人抢劫。我和我大哥拼命地把那个人按住,后来那个人挣脱开后立即爬起来骑上摩托车要逃跑,我大哥就立即和我大嫂一起上我们的小汽车去追那个人,那个人跑去十多米因转弯太急就连人和摩托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那个人扶起摩托车继续驾驶摩托车逃跑,我大哥继续驾驶小汽车追,我是步行就只能看着那个人驾驶摩托车往院主村里面逃跑了。之后我和裹蒸粽店的老板一起进入院主村分头去找那个人,在一条小巷的尽头的荒地看见那个人驾驶的摩托车倒在围墙边,但人不见了,我就到处去找。后来我接到我大嫂电话说那个人已经被村民抓住了,我就往回走到院主卫生站看见我大哥的小车,我大哥因脚受伤在卫生站接受治疗,后来我听说民警已经过来把那个人带走了。那个人脸上有一些擦破皮的血迹,只是皮外伤。2、证人卫某1的证言:2017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名香裹蒸粽店内坐着,一个中年男子过来问裹蒸的事情,我告知我档口都是做一些传统的裹蒸,后该男子问他自己带料来要多少钱一只,我和该男子谈好价钱和数量,该男子讲明天再来,之后该男子就走出了我档口取车。突然间我听到档口门前很吵,我就看看怎么回事,见到有两个男子开了小汽车来到我档口,该两名男子抓住刚跟我谈包裹蒸事情的那个男子。后来小车上下来一个女子,那个被抓住的男人一见该女人,就拼命反抗挣扎,后来被他挣脱开了并驾驶女装摩托车逃离,开小车的男人就同那个女人上车追那个男子。我问没有上车的男子怎么回事,他告知刚才被他们抓住的男人是一个抢劫的疑犯,我就和没上车的男人一起跟着进入村里面帮忙抓那个抢劫的疑犯。后来在院主的一条巷子里这个抢劫疑犯被其他村民抓住了,之后有群众报警,一会儿民警到现场将疑犯带走了。我认识两名抓人的男子中的其中一个和那个女人,他们是在广某红亭附近经营红砖生意的,我之前建房在他们处购买了红砖,他给我电话讲过来我档口处结算红砖钱的。疑犯的头部有些血迹,不知道怎么受伤的。3、证人田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日13时50分左右,我坐在客厅里面的沙发上抱着我的孙子,抢劫了我女儿谭某1的那个男子抢完东西就过来我客厅门口开他之前停放在客厅门口的摩托车,我问我女儿发生什么事情,我女儿说被人抢劫了,因为当时我抱着孙子,且我耳朵有点听不清楚,我没有拦他,后来我女儿追过去没有追到。后来我女儿告诉我被抢了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和现金120元。那个男子过来时有戴头盔和口罩,离开时有戴头盔,没有戴口罩。那个男子大概三十岁左右,身高约170cm,方脸,皮肤较黑,身材比较壮,穿一件浅蓝色外套、黑色西裤。4、证人陆某的证言:2017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我在鼎湖区桂城街道东大街经营OPPO誉通通讯手机店开档做生意,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来到我手机店拿出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展示给我看,那名男子问我:“我捡到一台手机,这台手机有密码,你可以帮忙解锁吗?”我说:“解不了锁。”那名男子问我:“那我卖给你,你给多少钱?”我说:“这台手机不值钱的,最多就一百多元。”那名男子对我说:“150元卖给你。”我说:“最多130元买你这台苹果Iphone5S手机。”接着那名男子就转身离开,当那名男子走到我手机店门口时,转身再次回到我身边对我说:“130元卖给你啦。”我说:“好啦。”接着那名男子递给我手机,我给了现金130元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离开了,我就将该手机放在我手机店内,完事收档将该手机拿回家给我老公在家中解锁,后来该手机被成功解锁了;今天我把该手机拿回了手机店内,你们民警到我手机店讯问我昨天上午是否有一名男子卖手机给我,我如实告知了,并将上述手机交给了民警。那名男子年约三十七、八岁,身高约175cm,身体较壮,短发。(四)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旁边一砖厂内一间蓝色铁棚门口的南面地面上提取一个白色带血迹的口罩,并予以扣押。被抢的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旁边一砖厂进行现场勘验,对提取的口罩进行了拍照。(六)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辨认出被害人的弟弟赵某,被害人辨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被告人,证人赵某、卫某1、田某1辨认出被告人,证人陆某辨认出到其手机店内卖给其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的被告人。被告人指认出其实施抢劫的砖厂、实施抢劫的位置、摩托车停放位置、口罩丢掉的位置、出售抢得的手机的OPPO誉通电讯手机店、抢得的手机、抢劫时戴的口罩、驾驶摩托车的视频截图;被害人指认出其被抢劫的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以及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戴的口罩;证人陆某指认出其向被告人收购的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证实了被告人实施抢劫的砖厂的外部环境、抢劫地点、销赃的手机店以及实施抢劫时驾驶的摩托车、戴的口罩和抢得的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IMEI码为352086071512373)。(七)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抢的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1360元,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八)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梧生于2017年1月11日将其抢得的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卖给证人陆某的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结合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分析和认定:被告人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会红亭旁边一砖厂内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并予以销赃,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属有预谋的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认定被告人因临时起意而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劫取了被害人的一台苹果Iphone5S手机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经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1360元;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对其他被抢劫财物的陈述不一致,在案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抢劫数额为1360元较为恰当。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梧生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梧生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梧生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梧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梧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郭德远人民陪审员 李 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学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