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林诉被告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赵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民初2684号原告:张小林,1976年4月9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电话:134XX****XX.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0826************,电话:136XX****XX。原告张小林与被告赵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审查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军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砖款48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到2015年原告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窑村开砖厂,被告于2008年8月17日、2008年9月2日分两次在原告经营的砖厂购买红砖,合款48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无数次向被告素要,被告一直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欠条原件2张。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窑村开砖厂期间,被告于2008年8月17日、2008年9月2日分两次在原告经营的砖厂购买红砖,合款48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原告无数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未付。欠条一张载明:“欠现金1200.00元整,赵亚军,8月7日,赵亚军大滩镇二道河村5组,×××”,上符有电话号为136XX****XX;欠条另一张载明:“今欠到砖厂红砖14000块/0.26,计3640元整,欠款人大滩二道河赵亚军,08、09、2”。后经原告追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清偿。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砖款48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提供给被告红砖,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砖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有欠条为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砖款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小林砖4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亚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