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福文与张林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文,张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吕福文,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林吉,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福文与被执行人张林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