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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光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友,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都匀市开发区建设局会计,住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83号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梁述庆,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罗光友酒后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从都匀市都市龙庭小区行驶至都匀市木表六号桥路段时,发生碰撞道路护栏致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随即将其查获。民警将其带至都匀市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带罗光友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抽血检验,罗光友血液酒精含量为185.72mg/100ml。经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光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罗光友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认定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使用协议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光友供述与辩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光友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光友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另查明,经122报警平台查询,发生事故后罗光友本人用自己的手机主动报警是自动投案。辩护人梁述庆以被告人罗光友碰撞路坎发生没有造成其他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不应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等为由为罗光友辩护,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光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光友案发后自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光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光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