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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引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引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28号罪犯王引分(绰号“小二”),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9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0年8月4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引分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650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650分。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引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引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