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玲燕、戴利霖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燕,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玲燕,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戴利霖,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钳工,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娄秋叶,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祖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工,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玲燕、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杨玲燕、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杨玲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销售“六合彩”,以获取投注额6%至8%的好处费。同年10月,被告人杨玲燕联系被告人戴利霖为其销售“六合彩”,并按投注额的4%至6%向被告人戴利霖支付好处费。被告人戴利霖伙同被告人娄秋叶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先后接受薛某、杨某、葛某等人的多次投注。2016年11月,被告人杨玲燕又联系被告人张祖伟为其销售“六合彩”,并按投注额的6%向被告人张祖伟支付好处费。被告人张祖伟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先后接受应必专、张某、章某等人的多次投注。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杨玲燕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被告人戴利霖、娄秋叶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0万余元,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被告人张祖伟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8万余元,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杨玲燕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戴利霖、娄秋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张祖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玲燕、戴利霖、张祖伟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8千元、8千元、4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玲燕、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杨某、葛某、应必专、张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退款凭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玲燕、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戴利霖、娄秋叶系结伙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利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娄秋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玲燕自愿认罪、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利霖、娄秋叶、张祖伟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赃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杨玲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戴利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娄秋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祖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玲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戴利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娄秋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祖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玲燕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戴利霖、娄秋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祖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海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