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生宝与被执行人柳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27号宁生宝、柳玉珍:申请执行人宁生宝与被执行人柳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宁生宝与柳玉珍共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建村二组的房屋(建筑面积63平方米)过户到宁生宝名下。案件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宁生宝自愿负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