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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岳兴与高岳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岳兴,高岳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81号之二原告:高岳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岳良。原告高岳兴与被告高岳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在审理中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岳兴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