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岳兴与高岳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岳兴,高岳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81号之二原告:高岳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岳良。原告高岳兴与被告高岳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在审理中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岳兴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