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凤兰、李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兰,李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苏凤兰,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李腾,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执行苏凤兰与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李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腾银行的存款105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