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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熊立凯与王宏祥、陈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立凯,王宏祥,陈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591号原告:熊立凯,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宏祥,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陈军霞,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熊立凯与被告王宏祥、陈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熊立凯于2017年7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立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立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熊立凯负担。审 判 长  曾 杰人民陪审员  曾艾国人民陪审员  邹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