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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学斌与何术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斌,何术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44号原告唐学斌,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何术其,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斌与被告何术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学斌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