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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兴花园一、三、五业主委员会、锦兴花园二、四、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兴花园一,三,五业主委员会,锦兴花园二,四,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周俊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兴花园一、三、五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铁玉,该业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兴花园二、四、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宪华,该业委会主任。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林,该业委会委员。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兴花园一、三、五业主委员会、锦兴花园二、四、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盘锦诚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