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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罗智泉、张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罗智泉,张晓辉,农佩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64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男,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英,女,该分行职员。被告:罗智泉,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张晓辉,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农佩珊,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654元,减半收取68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