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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于国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国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922576239823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曾湘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国选,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上诉人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于国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