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瞿阿丽与邹婷婷、王碧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阿丽,王碧兆,邹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62号原告瞿阿丽,女,191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碧兆,男,35岁,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邹婷婷,女,35岁,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瞿阿丽诉被告王碧兆、邹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阿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阿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阿丽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