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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瞿阿丽与邹婷婷、王碧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阿丽,王碧兆,邹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62号原告瞿阿丽,女,191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碧兆,男,35岁,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邹婷婷,女,35岁,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瞿阿丽诉被告王碧兆、邹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阿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阿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阿丽撤回对被告王碧兆、邹婷婷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