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殷凤玲与陈立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凤玲,陈立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283号原告:殷凤玲,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民,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陈立波,1979年2月22日出生,男,汉族,司机,住木兰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01-1208室。负责人:赵歆,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李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凤玲与被告陈立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殷凤玲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南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