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卢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13号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村民,。被告:卢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龙王村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村民。被告:贾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村民。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卢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9.9元,减半收取2039.95元,由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