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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永红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红,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2380号原告:韩永红,男,生于1972年5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李秀英,女,生于1958年5月2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韩永红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因资金流通需要,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借款协议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秀英辩称,2013年我借原告现金80万元,2015年4月我以房产抵顶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77万元,下欠本金3万元、利息22万元,于2015年4月7日我给原告打了借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秀英于2017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2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负担。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