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尚华与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7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尚华,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龚尚华,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马斌。申请执行人龚尚华与被执行人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退还宽带网络服务费2106.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904.9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欠劳动报酬执行案,此款按工资比例进行分配。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粤A×××××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目前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