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执行曾小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346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小林,男,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住蓬安县石梁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曾小林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曾小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作出的(2016)川13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