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殷健国申请执行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仰明、吴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健国,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仰明,吴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殷健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仰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仰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松青,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殷健国申请执行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仰明、吴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仰明、吴松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24109****8047账户中的存款560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