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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应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09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应周,男,汉族,1932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何应周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应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其房屋于1952年取得了房产证,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其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虽然是历史遗留撤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说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但没有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要求,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自述是历史遗留拆房问题,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可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何应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